| 【业内要闻】
财政部、税总首次明确股票期权征收个税问题
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哪个环节缴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是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经邦咨询薛锋博士认为,这是财政部、税总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1998年,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相关专家解释,"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quot;。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案例: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5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10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1元/股购进,无论是否售出,都必须交纳相应的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00×45%-15375=187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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