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江苏吴中阳光MBO
事件
1. 2003年12月18日,上市公司江苏吴中发布公告:其控股母公司江苏吴中集团公司的改制重组协议书已签署,15名自然人将取得改制后的集团公司51%的股权,其中11人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江苏吴中"通过对大股东MBO,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权。
2. 根据收购报告书,改制后的集团公司将由苏州市吴中区校办工业公司、陈雁男等15位自然人、苏州润业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投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亿元,其中校办工业公司占20%、陈雁男等15名自然人占51%、润业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29%。与之相对应的集团资产处理方案是,集团公司净资产所对应权益中的2056.36万元交校办工业公司持有,其余的5243.72万元和2981.72万元分别转让给陈雁男等15位自然人和润业公司。
MBO的背景
1. 吴中集团在改制前后持有上市公司江苏吴中36.16%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相对控股),而在改制前,吴中集团是由苏州市吴中区校办工业公司100%控股的企业,就其性质而言,属于集体制企业。
2. 吴中集团公司改制的目的在于理清产权,管理层持股只是一种激励措施。具体表现为:
首先,上述15名自然人承诺不以任何结盟的方式在集团公司内部构成一致行动人以获得对集团母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且在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涉及决定上市公司的任何事宜时,自动放弃表决权;
其次,润业公司无意于对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只关注所持29%股权的收益分配权。
最后,润业公司已将其全部表决权授予校办工业公司,因此校办工业公司拥有49%的表决权,仍然是相对控股的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亦未因本次收购而发生改变。
3. 在江苏吴中MBO的方案中,校办工业公司所持的20%为集体股,而润业公司所持的29%则实行期股管理。无论是集体股还是期股,都是为了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引进和激励人才。
4. 按此次改制的安排,润业公司只起到股权代管的作用。润业公司与上市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苏州市吴中区协力商社占92%、自然人葛健占4%、姚建林占4%。其中,协力商社是上市公司的第二股东,葛健与姚建林均参与此次MBO,分别任集团公司董事与副总经理。润业公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天晓既是校办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润业公司所持的集团公司29%的股份中,有9%的部分属朱天晓。公告称,由于朱天晓目前系公务人员,其拟持有这9%的股份设置为期股,本人也不包括在15名自然人之内。除朱天晓所持9%的股份外,润业公司其余持有的20%将来会逐步分配给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未来加入公司的人才,作为长期激励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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